「不提證供起訴」(offer no evidence,俗稱ONE)指控方在法庭上表示不提出證據支持控罪。法庭在沒有證據下裁定控罪不成立——被告獲釋,沒有定罪紀錄。它是輕微案件中極具價值的處理結果。
正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三種「甩身」的分別
| 結果 | 程序 | 紀錄 |
|---|---|---|
| 不提證供起訴 | 控方主動不舉證,控罪不成立 | 無定罪 |
| 撤銷控罪 | 控方撤回控罪(多在提堂前) | 無定罪 |
| 審訊後無罪 | 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| 無定罪 |
三者同樣沒有定罪,分別在於程序階段與代價:審訊後無罪須經歷完整審訊的時間與費用;不提證供起訴則可在早段了結,常與簽保守行為配搭出現。
如何促成
促成不提證供起訴的途徑有二:(一)證據問題——法律代表向控方指出證據缺陷(元素證明不足、證供矛盾、程序問題),控方覆檢後決定不繼續;(二)公眾利益考慮——配合簽保守行為的書面陳詞,論證不予定罪的處理更符合公眾利益。兩條途徑都依賴主動出擊,不會自動發生。
常見問題
不提證供起訴之後仲會唔會再告?
控罪已在法庭處理並裁定不成立,一般不會就同一事件重新檢控。
ONE同無罪釋放有分別嗎?
法律效果同樣是無定罪;分別在於ONE毋須經歷審訊,時間與費用成本低得多。
點解控方會肯唔提證供?
常見原因是證據覆檢後認為定罪機會不高,或認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更符合公眾利益。有質素的書面陳詞是關鍵推手。
本文由香港盜竊罪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