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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提證供起訴:控罪的「軟着陸」

「不提證供起訴」(offer no evidence,俗稱ONE)指控方在法庭上表示不提出證據支持控罪。法庭在沒有證據下裁定控罪不成立——被告獲釋,沒有定罪紀錄。它是輕微案件中極具價值的處理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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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種「甩身」的分別

結果程序紀錄
不提證供起訴控方主動不舉證,控罪不成立無定罪
撤銷控罪控方撤回控罪(多在提堂前)無定罪
審訊後無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無定罪

三者同樣沒有定罪,分別在於程序階段與代價:審訊後無罪須經歷完整審訊的時間與費用;不提證供起訴則可在早段了結,常與簽保守行為配搭出現。

如何促成

促成不提證供起訴的途徑有二:(一)證據問題——法律代表向控方指出證據缺陷(元素證明不足、證供矛盾、程序問題),控方覆檢後決定不繼續;(二)公眾利益考慮——配合簽保守行為的書面陳詞,論證不予定罪的處理更符合公眾利益。兩條途徑都依賴主動出擊,不會自動發生。

常見問題

不提證供起訴之後仲會唔會再告?

控罪已在法庭處理並裁定不成立,一般不會就同一事件重新檢控。

ONE同無罪釋放有分別嗎?

法律效果同樣是無定罪;分別在於ONE毋須經歷審訊,時間與費用成本低得多。

點解控方會肯唔提證供?

常見原因是證據覆檢後認為定罪機會不高,或認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更符合公眾利益。有質素的書面陳詞是關鍵推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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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香港盜竊罪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