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司警誡計劃(Police Superintendent's Discretion Scheme)容許警司對犯案的未成年人施以正式警誡,代替檢控。必須首先釐清一個普遍誤解:警司警誡只適用於18歲以下人士——成年人不論案情多輕微,都不在此計劃之內(成年人的對應出路見文末)。
正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適用條件
- 犯案時未滿18歲;
- 證據足以提出檢控;
- 兒童/少年人自願承認犯案;
- 其本人及家長/監護人同意接受警誡。
是否施行警誡由警司酌情決定,考慮因素包括罪行性質及嚴重性、過往紀錄、悔意及家庭支援等。店舖盜竊初犯正是警誡的典型適用情況。
程序與後續
警誡由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於警署正式進行,家長須陪同。接受警誡後,警方少年保護組會作跟進探訪一段期間,協助更生。警誡不屬刑事定罪,不構成案底;警方內部會保留警誡紀錄,若再犯,先前的警誡會影響是否再獲警誡的決定。
對前途及出入境的影響
常見問題
成年人可唔可以要求警司警誡?
不可以,計劃只適用於18歲以下。成年人的對應出路是爭取不起訴或簽保守行為。
接受警司警誡會有案底嗎?
不會。警誡不屬刑事定罪,不構成案底;警方內部保留紀錄以供再犯時參考。
接唔接受警誡,應該點決定?
警誡以承認犯案為前提。若證據確實充分,警誡通常是未成年人的最佳結果;若證據有明顯疑點,宜先尋求法律意見再決定。
本文由香港盜竊罪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