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自簽守行為」(簽保守行為)是輕微刑事案件中不留定罪紀錄的重要出路: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,被告則自簽擔保在指定期間內行為良好。對盜竊罪被告——尤其初犯及專業人士——這往往是最值得爭取的結果。
正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機制:點解可以唔留案底
程序上,控方向法庭表示不提證供起訴(offer no evidence),控罪不獲證明,被告在法律上沒有被定罪;同時被告自簽一筆擔保金(常見數千元),承諾在指定期間(一般12至24個月)內守行為。期間內行為良好,擔保責任期滿即告完結;期間內再犯,除新控罪外,法庭可沒收擔保金。
如何爭取
簽保守行為須控方同意,決定權在律政司。實務上由法律代表向控方提交書面陳詞,論證以此方式處理符合公眾利益:案情輕微、金額有限、初犯、有悔意、已作賠償、個人情況特殊(年老、健康、精神狀況)、定罪後果不成比例(如專業資格)等。陳詞的質素與時機直接影響成功率——應在答辯前的階段提出,開審後空間大減。
簽保守行為的後果與申報
由於沒有定罪,一般求職表格問「有否刑事定罪」可如實回答「否」。惟個別行業的申報條款可能問及「被捕」或「涉及刑事程序」,應按實際措辭處理,詳見專業人士專頁。
常見問題
自簽守行為算唔算認咗罪?
程序上被告一般不否認案情撮要,但控方不提證供,法律上沒有定罪。它與認罪判刑有本質分別。
守行為期間再犯會點?
除就新罪行受審外,法庭可沒收自簽的擔保金;原案不會重新檢控(控罪已處理),但紀錄會影響新案的處理。
邊啲案最有機會爭取到?
初犯、金額小、悔意明顯、有賠償、背景良好,以及定罪後果與案情不成比例的個案。最終決定權在律政司。
本文由香港盜竊罪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