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大多數被告而言,盜竊罪最深遠的後果不是罰款,而是案底。香港沒有「刪除案底」的一般機制,但《罪犯自新條例》(第297章)提供了「喪失時效」的保障——理解它的條件與例外,是評估後果的基礎。
正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《罪犯自新條例》:3年「洗底」的真相
符合以下全部條件,定罪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(spent):(一)首次在香港被定罪;(二)判刑不超過監禁3個月或罰款HK$10,000;(三)其後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。效果:一般情況下無須披露該定罪,他人亦不得以此為由解僱或歧視。注意這是視為不存在而非刪除——紀錄本身仍在警方系統中。
重要例外
喪失時效的保障有明文例外,包括:申請成為律師、會計師、銀行、保險、證券等指明行業從業員;出任若干公職;以及法例明訂的其他情況——這些審查中仍可能須披露。此外,海外機構不受香港條例約束:移民簽證表格若問及「任何時候的定罪」,喪失時效不能作為隱瞞的依據,應按表格措辭如實處理。
最好的「洗底」是不留案底
常見問題
盜竊定罪案底幾時先冇?
符合《罪犯自新條例》條件(首次定罪、刑罰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$10,000罰款、3年不再犯)者,3年後視為喪失時效,一般無須披露;但紀錄不會被刪除,指明行業例外。
案底會唔會影響申請良民證?
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按定罪紀錄簽發,未喪失時效的定罪會反映;已喪失時效者的處理可向警務處查詢,海外機構的要求另計。
僱主可唔可以問我有冇案底?
僱主可以詢問;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一般可不披露,僱主亦不得以此解僱。指明行業及公職的審查屬例外。
本文由香港盜竊罪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