並非每宗盜竊控罪都應該認罪。控方必須證明五個元素全部成立且達致毫無合理疑點——任何一個元素動搖,控罪便不成立。本文整理實務上最常見的抗辯方向。
正被調查或已被落案?案件越早處理,可行的出路越多。
免費案件評估五大抗辯方向
- 沒有不誠實——真誠相信有權取得(如追討欠款取回自己財物)、相信物主會同意(如慣常互借的同事關係)、忘記付款等無心之失;
- 沒有挪佔——從未取得或控制該財物,例如純粹在場、被同行者栽贓;
- 財物不屬他人——對擁有權的真實爭議(如合夥財產、家庭財物分配);
- 沒有永久剝奪意圖——確有歸還的意圖及能力(惟「借用」抗辯有嚴格限制,長期扣留或耗盡價值仍可構成);
- 證據不足——閉路電視不清晰、證人證供矛盾、指認程序有誤、口供錄取違規。
抗辯與認罪之間的現實考量
抗辯要面對現實成本:審訊的時間與費用、敗訴後失去認罪扣減。因此決策應建基於證據評估而非情緒:控方文件(口供、閉路電視、證人陳述)披露後,由法律代表評估勝算,再在抗辯、認罪求情與爭取簽保守行為三條路之間作務實選擇。證據薄弱時,指出缺陷本身往往已足以促成控方不提證供起訴。
常見問題
「一時衝動」可唔可以作為抗辯?
不可以。一時衝動下的不誠實挪佔仍然是盜竊;衝動及背景壓力屬求情因素,影響判刑而非定罪。
冇人親眼見到我攞嘢,係咪告唔入?
不一定。環境證據(閉路電視、財物在身上被搜出、行為模式)足以支持定罪;反之,環境證據的缺口亦是抗辯空間。
抗辯打輸咗會唔會判重啲?
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,沒有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,實際刑期一般較認罪高。這是抗辯決定必須計算的成本。
本文由香港盜竊罪法律中心編輯,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;法例及程序或有變更,個別案件請諮詢合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士。